江西省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
日期:2020-07-14
4月29日,省妇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江西省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涉及老年人家庭权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妇女劳动权益、反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等妇女儿童维权重点热点问题。这十个案例不仅在类型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法律效果上具有指导性、示范性。
胡某某、万某某夫妻二人均为高龄且身体不好无法自理,次子胡二某拒绝承担对老人的护理义务。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法院受理该案并免除诉讼费用。法院、检察院、镇司法所、村委会有关人员多次做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经后续走访慰问了解,胡二某不仅全面履行了民事调解书,还主动孝敬老人。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老年人赡养纠纷案件,支持起诉,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办案中注重情、理、法的融合,既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老年人被赡养的权益,又努力化解矛盾、促进家庭和睦,注意做好后续跟踪回访工作,弘扬了孝老爱亲美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柳某,女,下肢体残疾,毕业于师范大学后,2016年7月经体检合格后取得高级中学教学教师资格证书。2018年柳某报名参加中、小学特岗教师初中语文岗位的招聘考试,柳某提供的学历条件、教师资格条件以及年龄条件都符合招聘要求,资格审查合格。通过笔试、面试,柳某以总成绩第19名列入预录取名单。某县教育局对预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后,按照规定组织预录人员体检、政审。对未来满怀憧憬的柳某却被该县教育局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取。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柳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最终法院判决县教育局行政行为违法,有效地维护了柳某的合法权益。国家明令禁止就业歧视,特别是针对妇女、残疾人员等特殊群体制定了一系列就业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本案较好地体现了法律对残疾女性平等就业权益的保障,有效地维护了柳某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让弱势群体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分享到国家法治进步的成果。
2010年7月,熊某及妻子何某收养了孔某之女孔小某,改名为婷婷(化名)并办理了收养登记。后何某因夫妻矛盾离家出走,熊某经常因琐事殴打婷婷。2019年3月,婷婷学校的老师发现她疑似遭受家暴并向派出所报案。当地市妇联了解后,立刻与学校、街办、社区、派出所等联动干预。派出所对熊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市妇联设法联系到婷婷的生父孔某,获悉其有要回抚养权的意愿后,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审理过程中,区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街办、学校协助执行。经两级法院审理,解除熊某、何某与婷婷的收养关系,孔某补偿熊某、何某收养婷婷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8万余元。本案中,婷婷所在学校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下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妇联了解到情况后,及时发声,启动儿童维权联动机制。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熊某对婷婷实施家庭暴力,婷婷由生父孔某带离熊某住处进行临时庇护,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主体扩大到学校,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妇联积极主动配合,切实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对儿童特殊保护的原则。通过各部门联动,展现了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的高度关注和切实行动。不仅保护了受家暴儿童的人身权利,也对其他的暴力行为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
魏某与廖某2009年结婚,酒后的廖某经常殴打魏某。魏某之前曾报警一次,因顾忌夫妻感情,未验伤,公安机关尊重当事人意见,依法作出了调解处理。廖某也向公安机关写了保证书,保证下不为例。然而廖某并未悔改,2019年3月,廖某酗酒后再次殴打孕妻魏某。公安机关对廖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本案中,遭受家暴的当事人魏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及时处警并调查取证,依法对实施家暴的廖某进行了处罚,保障了妇女特别是孕妇的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树立了法律的权威,起到了教育警示的社会效果,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夫妻之间的家暴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杨某与张某2000年11月结婚,2002年4月育一女,2005年9月育一子,2009年购买房屋一套,2012年购买皮卡车一辆。由于丈夫杨某思想感情出轨,自2015年起双方经常发生口角, 2017年开始分居。后张某经诊断患上五种重病,随时都有生命危险。2018年7月杨某起诉离婚被驳回。2019年4月间杨某第二次起诉离婚,张某获得“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项目支持。庭审中法律援助律师依法据理力争,指出男方提出离婚是甩包袱,推责任,是对女方的虐待、遗弃行为,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男方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按月承担部分抚养费并承担学杂费;共有的房屋一套归被告所有,按揭贷款由原告按月承担;原告分三阶段支付经济帮助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给被告。 “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项目的实施,让经济困难的女方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生活得到保障。本案保护了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明确了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倡导了互相帮助,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唐小某系未成年人且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和聋哑父亲唐某相依为命。2019年5月某日傍晚,同村村民欧阳某知道唐小某一家特殊情况,趁唐某在厨房做晚饭之机悄悄进入唐小某房间内,对唐小某进行猥亵。唐某做完晚饭敲女儿房门,后撞见欧阳某翻越窗户逃离现场。次日,唐某到派出所报案。根据唐某的证言(经手语翻译),公安机关围绕案发现场进行走访调查和严密勘察,掌握了多项证据。在相关证据指证面前,欧阳某如实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2019年6月20日,欧阳某被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欧阳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案中,公安通过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取得直接证据,案件侦查取得突破性进展,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彰显了国家对困境儿童人身权利的保护。“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企图利用困境儿童的特殊处境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管被害人多么弱小,现场多么隐秘,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7年3月至5月,帅某某以某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发布招录 11至16岁女孩为童星的广告。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以上镜面试需要检查身体为名,通过QQ视频要求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受害幼女与其裸聊,并拍摄部分裸聊视频留存。2017年7月,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一方面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另一方面,在侦查中为避免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指导公安机关通过调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身份信息、不直接接触被害人的方式核实相关信息。2018年11月1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帅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11月27日,帅某某被人民法院认定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看,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难逃法网。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实施性侵害行为,其所获取的淫秽视频、图片等有被网络传播、造成儿童二次伤害的巨大风险。本案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相关电子数据,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协调联动,形成对刑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打击了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犯罪行为,产生了有力的震慑效应。同时,办案中最大限度保护受害幼女的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防止其受到二次伤害。
胡某雄与胡某秀于2004年5月结婚,当年11月生育男孩胡小某。2015年1月市残联向胡小某颁发残疾证,确认其为智力残疾贰级。婚后夫妻双方多次为家庭生活发生争吵,派出所多次出警调解。胡某雄认为已严重影响儿子的成长,要求与胡某秀离婚,儿子由胡某雄抚养。对于法定情形以外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事实如何认定以及夫妻双方都主张子女抚养权的,如何判定年满10周岁的智力残疾子女的真实意愿,合议庭参考心理咨询团队的意见,最终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双方儿子胡小某更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类纠纷时,主观情感认定往往是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如夫妻双方的感情状态,是问题婚姻还是死亡婚姻,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等,本案通过借助心理咨询师的支持,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有助于家事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也给家事司法领域提供了新的方法。
彭某某提出撤回向毛某某等公司投资的40万资金,毛某某等承诺归还彭某某40万元,但逾期未归还。彭某某起诉毛某某等归还40万元及利息,要求毛某某的妻子胡某某与毛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胡某某银行存款40余万元。胡某某的法律援助律师按照2018年1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答辩,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应驳回原告对胡某某的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该部分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首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从制度设计层面上避免了夫妻一方“被负债”而另一方受连带现象的发生。本案通过正确实施法律,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
冯某、陈某夫妇的独生子身故后,两位失独老人与儿媳应某之间多次产生纠纷并数次报警。自独生子去世后,冯某、陈某夫妇自愿支付了孙女的抚养费及一万元早教费等费用。自2018年6月要求探望孙女无果后,冯某、陈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准予每周六探望孙女六小时,寒、暑假带回家中生活六天。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案件实际判决至孙女六周岁止,冯某、陈某可在每月第二周的周六10时去应某处接孙女,14时送回应某处,应某予以协助;自孙女六周岁起至八周岁止,冯某、陈某可在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10时去应某处接孙女,14时送回应某处,应某予以协助。至孙女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还应充分听取孙女的意见,在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双方另行协商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时,可另行起诉解决。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应否支持。法律虽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本案依据亲属权、代位继承以及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建立了祖孙感情、祖辈参与了孙辈的抚养和隔代探望有利于孙辈的健康成长,明确失独老人享有隔代探望权。二是对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渐进式分阶段的探望方式。本案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根据冯某、陈某夫妇与孙女近几年接触情况以及孙女现在的学习、生活情况,采用渐进式分阶段的探望方式,改变了长期以来对探望权案件作简单化处理的模式,最大程度呵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